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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泰动态
赵近元律师在甘肃电视台法治视线栏目说法案例 作者: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09年5月8日 阅读:  

律师说法

 

主持人:知法用法,与法同行,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法治视线》周末版律师说法,今天请到我们演播室的嘉宾是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的赵近元律师。您好,赵律师。

赵律师: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下面我们来看观众朋友写信或者打电话来咨询的问题。

问题一:不许安装防盗设施,失窃后物业要负责任吗?

主持人:手机号码151****7043的观众朋友先生来电反映,他去年在兰州市某小区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是一楼,考虑到安全问题,在装修的过程中刘先生想安装防盗栏,但是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不同意,说小区里有保安,能够保证安全,而且安装防盗栏影响小区的整体外观形象,最终,先生没有安装防盗栏。今年4月份,先生家里被盗,造成经济财产损失,先生就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是物业公司却推托责任。先生想问一下,他是否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保卫部门给予经济赔偿?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法规支撑?

赵律师《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责任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而定,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有关防盗的权利义务规定的话,小区物业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问题二:同居女友怀孕,要打掉孩子,男方该怎么办

主持人:前几天,观众先生打电话询问,他和女友同居已经两年了,俩人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家里人都认为他们已经是夫妻了。今年,女友怀孕了,他很高兴,希望能够生下这个孩子。但是最近,因为一些琐事,先生和女友之间产生了矛盾,女友要去做手术,不要孩子了。先生不希望女友这样做,但是他的女友说,他们没有领取结婚证,不是夫妻,要不要孩子女方自己决定。先生想问一问,他能否要求女友保留孩子,他该怎么办?

问题一:没有结婚生育孩子有什么法律规定?

赵律师:《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条 实行按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或者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未经批准提前生育的,均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分别不同情况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不低于夫妻双方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不低于夫妻双方年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计划外生育费;继续计划外超生的,视胎次加重征收累进的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可视当事人经济状况分期或一次性征收。

  干部、职工和非干部、职工的计划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协助执行。

第四十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是干部、职工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者开除工职。其怀孕期间、分娩时的一切医药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不发工资。在五至七年内,不得转干、提职、晋级、晋升、评模、评奖;

  ()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在五至七年内不得招为国家干部和职工,不得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待遇;

()是农民的,在五至七年不得评模和享受救济,不得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不得招为国家干部和职工。超生子女不再增加承包地,不批给宅基地。

但是《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问题二:同居生育的孩子有什么权利?

赵律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条从法律上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的法律义务,有力的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

问题三:提示先生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

赵律师尽量与女友协商保留孩子,如果女友同意保留孩子的话,先生应该尽快与女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领取准生证。如果协商不成,女方坚持要做手术的话,因为双方没有婚姻关系,属于计划外生育,先生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进行阻止。

问题三:单位吃饭签单,签单人离开,餐费谁来负担?

主持人:银川市的观众先生询问,他是一家餐馆的老板,当地一家单位多次在他的餐厅消费,时间一长大家都比较熟悉。后来,这家单位在他的餐厅消费后,都是由办公室主任签单,隔一段时间统一支付餐费,大家相处得都不错。前几天,他到这家单位去收餐费,这家单位的负责人说,签单的办公室主任辞职离开了,这些餐费是他个人签的,单位无法认可,不予支付。先生觉得办公室主任是代表单位签单的,虽然他走了,债务还是应该由单位承担,他想知道下面他该怎么办?

赵律师:建议先生的解决方法:因为单据上是办公室主任签的字,先生可向其主张债务,如果办公室主任认为应向单位主张,那么他应出示单位的授权证明,如果没有授权证明,而单位又不肯承担债务的话由离职的办公室主任本人承担偿还责任。

 

问题四:饭店里吃饭丢失财物,饭店负责任吗

白银市的先生打电话询问,前不久他在当地一家酒店请客吃饭的时候,结账的时候发现钱包不见了,先生酒店的包厢里吃饭,不可能被其他就餐的顾客盗窃,同行的人也不可能拿王先生的钱。但是当时,酒店负责人说他们在酒店里张贴了“保管好随身财物”的告示,对此不负责任。先生很生气,随即报了警。经过警方调查,最终发现是酒店的一名服务员偷了先生的钱包。先生想问一下,除了追究这名服务员的责任,酒店对此要不要负责?

赵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酒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一方,其与就餐人员已经形成了提供餐饮服务的合同关系,酒店不仅负有提供适当餐饮的义务,而且负有提供适当服务的义务,其中很重要的部分是由酒店服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人员应当提供适当的服务。另外,酒店对服务人员有管理义务

1、酒店的告示有没有效力?

赵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杜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酒店张贴的“保管好随身财物”的告示即属于上述的店堂告示,按照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其作为服务提供者一方对合同另一方负有的责任。

 

2、小偷在酒店盗窃和服务人员在酒店盗窃,酒店负的责任是否一样?

赵律师:不一样。小偷在酒店是作为不同于就餐人员和酒店的第三方,酒店负有一定得安保义务,但这种义务是有限的,在合理限度内承担注意义务后酒店是免责的。但是酒店对内部服务人员负有管理义务,服务人员盗窃酒店就承担较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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