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传媒有限公司与XX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
2011年4月15日下午,我所业务学习活动如期开展,针对XX传媒有限公司与XX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讨论。从合同签订主体、合同效力、解除合同的风险等方面就此案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
我所高航律师、金凡律师、张小玲主任、刘亚东、曹立波、李育泽等同志参加了本次学习活动。我所将继续举办此类型的业务学习活动,欢迎各位同志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