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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醉酒驾车一律定罪 吊销驾照五年 作者: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 更新于:2011年4月25日 阅读:

导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身禁驾。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规

  醉驾入罪 酒驾最高罚2000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根据修改后的法律,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将面临终身禁驾。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相关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实行拘留处罚,因此,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1日起醉酒驾车一律定罪 吊销驾照五年

5月1日起醉酒驾车一律定罪 吊销驾照五年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昨就醉驾等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刑法修正案(八)和新的道交法很快就要施行了,作为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的配套和准备工作了吗?

  答:围绕两个法律的贯彻落实,我们做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例如,积极与最高法有关部门研究沟通,规范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和证据标准。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内部管辖分工,公安部已经起草了通知,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危险驾驶机动车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还组织起草了《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对强制措施实施、技术鉴定、办案时限、案件移送等实施程序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问:许多老百姓担心,能不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还有如何避免出现“人情案”之类的情况?

  答:一方面,要加强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和行政拘留案件的法制审核把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全。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也要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追究,对违反规定不查处、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降格处理、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干扰执法办案工作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

5月1日起醉酒驾车一律定罪 吊销驾照五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醉驾入罪”有警示和引导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后的刑法和交通安全法更加科学合理,一方面,细化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情形和责任,什么样的具体行为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公民正确认识和预见酒后驾驶的行为和后果,必将起到积极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另一方面,规范了裁量的尺度,增强了操作性,有利于保障广大群众和开车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过,刘克希指出,“醉驾入罪”并不意味着一“醉驾”,就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是一追究刑事责任,就要判处无期徒刑或以上刑罚,而要根据犯罪具体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衡量。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张明宝案等推动了“醉驾入罪”

  曾参与张明宝醉驾案定性和量刑论证的法学专家、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认为,张明宝醉驾案等国内同类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醉驾入罪”。他进一步指出,张明宝醉驾案虽然最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但已经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惩处来得已经晚了些。刑法的作用不光是事后惩戒,还应提前干预,降低各种危害和风险。“醉驾入罪”放宽了入罪门槛,无需考虑情节轻重,只要是醉驾,就可以通过刑事制裁来惩戒,这种提前干预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建铭:醉驾不论情节 均以“危险驾驶”定罪

  在长期关注交通事故官司、主张严惩“醉驾”的著名律师、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建铭看来,“醉驾入罪”大致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秦建铭告诉记者,2009年的南京的张明宝醉驾案、广东的黎景全醉驾案、成都的孙伟铭醉驾案等一批同类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可当时刑法也未将“醉驾”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在定性和判决时,这些案件开始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靠拢,并据此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社会反响较好。最高法院很快就此作出回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第一阶段。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后,在国内其他同类案件的刑事处罚上被加以应用,社会效果良好,加上公安机关对酒后驾驶整治力度加大,有效遏制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发生。秦建铭说,这次刑法修改吸收了前期司法实践的成果,对醉驾行为,不论情节的轻重,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以“危险驾驶”定罪;而一旦“醉驾”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论处,处罚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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