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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样形成 回眸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 更新于:2011年7月4日 阅读: 2011年3月10日上午,人民大会堂。

  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这里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庄严的宣告向世界传递出这样的声音:中国已从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2011年3月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向中外记者介绍,截至2011年2月,除现行宪法外,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有238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现在,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新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历经了一个甲子的艰辛探索,最终铸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一部人民的宪法诞生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新中国的法制大厦,是从废除旧法统、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开始起步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的是临时宪法的作用。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

  河南省妇联退休职工赵锐捷,对60多年前二姐的那段不幸婚姻依然记忆深刻:解放前,二姐在父母的包办下,与邻村一个地主的儿子结婚,婚后经常挨打,身上总是伤痕累累。二姐很想逃脱这段婚姻,但束手无策,几次以死抗争未果。婚姻法施行后,二姐终于依法拿到了离婚证明,从此摆脱了噩梦般的日子。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解除了许多不幸婚姻对人们尤其是对妇女的禁锢。 

  1953年12月8日20时30分,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来到中南海勤政殿,相继把自己的选票投进了票箱,选举北京市西单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就在那段时间,全国人民都兴致高昂地加入到选举的行列。这种热情是源于一部法律——选举法。 

  1953年3月1日,选举法公布实施。选举法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调动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热情,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把中国的民主政治生活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1954年9月20日,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1197名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进行投票表决。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以全体代表全票赞成的结果诞生。

  “这部宪法,将是中国自有历史以来第一部人民的宪法。”中国近现代著名的爱国主义者和民主主义教育家黄炎培这样评价。

  1954年诞生的宪法,后来被称为“54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选举法……一系列维护广大人民权益的法律纷纷出台,到“文革”前,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法规有1500多件。

三大诉讼法构建程序法框架

  1978年,随着改革春风的来临,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蓄势待发。

  1978年11月,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准备的中央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同志在这次为期36天的会议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明确表示要“加快立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十六字方针”。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航向由此拨正,立法的号角由此吹响。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4句话实际是两层含义:一层是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使我们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都有法可依,纳入法制的轨道。另一层面,我们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必须要执行,如果违反了要予以追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说。

  1979年3月,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由彭真担任主任。法制委员会刚刚成立,彭真同志就亲自主抓7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创造了3个月制定7部法律的立法佳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7部重要法律密集出台,迈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步伐。这7部法律为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第八个修正案,已是第八次修订的刑法依然秉承着1979年起草刑法时的宗旨。

  1979年起草刑法时,立法者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并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充分体现了这一宗旨。

  1979年,与刑法一道,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这两部法律与同时出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一起,使“文革”中陷于瘫痪的司法机关由此全面拨乱反正,恢复了办案工作。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填补了民事诉讼立法的空白。这对于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公民民事诉讼权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此后,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

  3部诉讼法,构建了诉讼程序法律部门的框架,也为实践“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奠定了坚实的程序基础。

  在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荣誉室里,至今仍存放着一件特殊的展品—— 一页镶在镜框里的批准文件,文件号为“外资审字(1980)第一号”。这是30年前,内地批准成立的首家外资企业的文件,而这个首家中外合资企业是因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诞生而出现的。

  改革的春风催生了一批具有中国时代特色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陆续出台。到1985年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已达2300多家……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对于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中国而言,无疑是一场革命。无论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还是先后出台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继承法、收养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海商法等一批单行民商法律,都是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深切呼唤,是中国法治进程的巨大进步。

  据统计,第六届、第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15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民生领域立法步伐加快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之后,在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部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密集出台,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驾护航。

  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司法,标志着中国走上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制之路。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高票通过证券法,实现了中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有评论认为,对于证券市场和广大股民来说,这是“最大的利好消息”。

  经济合同法开启了中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大门。此后,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相继出台。三大合同法“三足鼎立”,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2001年12月10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前后,我国及时修改了一批法律,包括3部外资企业法、3部知识产权基本法和海关法、保险法等,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法律环境。

  与市场经济立法一样快速发展的,还有中国的立法制度。

  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为未来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法律的权威上升到全新高度。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也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民生领域和社会领域立法的步伐,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企业所得税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大批法律陆续出台。

“开门立法”一以贯之

  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民生性法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这部法律从起草到修改,从征求意见到最后审议通过,跨越了13个春秋,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7次审议,大小修改100多次,其时间跨度之长、吸纳意见之多、立法决策之慎,堪称空前。

  2005年7月,在物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40天里,共收到各方意见11500多件。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类、整理,充分加以吸纳……

  2008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布,各界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突破7万件。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车船税法草案的意见,一个月内收到近十万条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占54.62%。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车船税法,比草案有了明显变化:全国有近9成的车主不会增加税负。

  实际上,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开门立法”的原则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确立。

  早在1954年制定宪法时,全国就有1.5亿多人参加了这部国家根本大法草案的讨论,提出了110多万条修改和补充的建议。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个税法修改听证会。

  “在参加听证会之前,我一直觉得立法跟我们无关,我们老老实实守法就行了。参加听证会后才发现,原来立法的大门也向我们敞开,我当时有一种当家作主的感觉。”来自重庆的农民工吴志才,在听证会上给大家讲了每月“收支账本”后,建议将个税起征点定为2000元。

  虽然最终个税起征点只从1500元提到1600元,但这场听证会的意义已远远超过这100元的调整额度本身。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草案征集意见,中国立法的大门向公众敞开……

  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这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草案,将由过去的“公开是例外”,转向今后的“不公开是例外”。

  立法者充分吸取来自各界人士特别是基层民众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使最终出台的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实际,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在共和国立法活动中,“民主、科学”逐渐成为两个最重要的“关键词”,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成为贯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亮点。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有些法律规定的滞后性问题开始凸显,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对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已经迫在眉睫。

  2009年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对于这次清理,立法机关首次采用“包裹立法”的形式,解决了多部法律中的“硬伤”。清理结果是,废止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对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作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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