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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大学生撞人又杀人:真相何在 作者: 来源:腾讯网 编辑: 更新于:2011年4月27日 阅读:

   一则西安大学生驾车撞人的消息引起了网友们的公愤。

    去年10月20日晚,在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26岁的女服务员张妙在下班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倒。肇事车逃逸后,警方勘查现场意外发现在受害人张妙的身上,除撞伤外,还有8处刀伤。而肇事者驾车逃逸时再次撞伤行人,又想继续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警方确认,之后被抓获的肇事逃逸者药某就是撞伤张妙又持刀行凶的犯罪嫌疑人。

  躺在血泊中的她不是被撞死的,是被砍死的

  一个多月来,57 岁的长安农民张平选始终很纠结,大女儿死于非命,让整个家里蒙上了一层阴影。毕竟,女儿是在娘家居住期间出的事,张平选和老伴还没想好如何向两岁半的外孙和女婿交代。张平选家住长安区兴隆乡北雷村三组,膝下有两女一男三个孩子,大女儿张萌今年26岁,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待在家中,四年前出嫁到同乡宫子村,两年半前,张萌生下一个儿子,如今已经两岁半。

  一个多月前,张妙回到娘家,并和堂哥张凯约定, 到张凯的麻辣烫摊子上帮忙,每月700 元钱。张凯将自己的电动摩托车给张萌,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据张平选回忆,10月21日凌晨3 时许, 他听见大门外有人敲了好长时间的门,黑暗里听见是堂侄张凯的声音。打开门,堂侄张凯告诉他, 一块去大学城附近一条马路上。等赶到现场,张平选发现,几十个人将马路中央团团围住,现场有一大摊血,血泊中,张平选老远看见了女儿躺在地上。民警表示:人已经不在了,只不过不是被撞死的,因为在死者身上,法医发现了8处刀伤,死者是被刀子捅死的。

  家属认为肇事者涉嫌故意杀人

  这些天来,和张平选一样纠结的,还有29 岁的男子王辉,王辉系张萌之夫。昨日上午,据王辉讲,这段时间,他几乎什么心思都没有,每天就是辗转于派出所和长安分局等各部门。“我只想着尽快为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至于以后的日子,我想都不敢想, 两岁半的娃丢给我,咋办呀……”

  让王辉觉得纠结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妻子遭遇车祸之后,为何又被人捅了8刀。二是,从事发至今已经一个多月了,妻子仍旧躺在太平间,无法下葬。经王辉打听得知,妻子左手上有三道划痕,前胸有一道刺穿伤,后背中四刀。王辉告诉记者,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警方告诉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

  “我认为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害,他不及时救人不说,反而持刀相向,太恶劣了。我们强烈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严肃处理。”张平选说。“虽然警察已通知我们,可以将人下葬了,但是我们还是不放心,我妻子死得太冤了,我们要讨个说法。” 王辉说。

  持刀行凶只因伤者看见了自己

  王辉从警方处得知,10月20日晚事发时, 妻子张妙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 被一辆雪佛兰克鲁兹轿车撞倒在地,当时妻子的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但是,肇事男子下车后,发现张萌睁着眼,看见了肇事者,张妙还试图去看车辆后排号。这才招致该男子持刀杀害。

  正在长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力侦破此案时,10 月20 日晚11 时至21 日凌晨零时许,长安分局交警大队郭杜中队民警接警,郭杜十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雪佛兰克鲁兹轿车撞倒一位行人,肇事者欲驾车逃离现场时,被周围群众围堵起来。肇事者遂被警方控制。

  经警方突审,驾车男子承认在郭杜十字肇事后,准备逃逸。并承认其曾于20日晚10时40分,撞倒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张萌,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他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肇事及杀人疑犯系在校大学生

  昨日上午11 时许,王辉给记者看了长安警方及其他部门出具的几张书面证明,其中一张《死亡确认书》上写到:张妙死因系右胸前锐器刺创,致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另一张《破案告知书》上写到:2010 年10 月20 日晚张萌被杀一案, 立案决定(公长字2010*37 号), 我局经过侦查,已破获此案。嫌疑人药家鑫,1989年11 月7 日出生, 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20 街坊,西安音乐学院学生,2010 年10 月23 日已被我局刑事拘留。至于嫌疑人药家鑫在撞人后,持刀相向的真实原因,目前警方尚未对外公开。

  昨日下午,记者与公安长安分局多个办案单位和民警联系,均谢绝采访。“此事性质太恶劣了。”一位办案警官说。据多名知情警官介绍,案发前,药家鑫是西安一所高校大三的大学生,案发当晚,去会见女友的。其所驾驶的车辆系其私家车,其家庭背景殷实

这是又一个性质极其恶劣的的大学生驾车撞人事件,当然有必要让我们去叩问真相。

本来是场连刑事责任也不用负的普通车祸?!

本来被撞者伤势很轻,药某可无“刑事责任”

王辉是死者张萌的丈夫,他从警方处得知,10月20日晚事发时, 妻子张妙被车撞倒在地之时,眼睛还睁着,只是左腿骨折、后脑磕伤,“充其量是个轻伤, 有绝对的时间进行抢救。”

根据这个说法,假如药某在撞人后没有逃逸,更没有采用任何的过激行为,我们在以前多个专题中提到过的“交通肇事罪”和他是无关的,也就是说,他不用负任何的刑事责任。

因为“交通肇事罪”有一个条件是“犯有重大事故”,而对“重大事故”的规定有以下三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从情节来看,药某只是将死者撞成了轻微伤或者轻伤,显然和“重大事故”划不上等号。另外,我们还经常在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中看到另外一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跟这个案子最初的情节就更八竿子也打不着了。

就算是酒驾或者无证驾驶,最多也就“治安拘留”

药某的疯狂行径不禁让人揣测,他是否是因为“无证驾驶”或者是“酒后驾车”,出于害怕被发现的心理做出了最为极端的行为。但是按照目前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他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酒后驾车造成他人轻微伤或者无证驾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没有造成伤害的,也是被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应该负民事责任,赔偿走法律程序

药某当时应该做的当然是报警并救助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保险公司也会在规定范围内支付一部分的赔偿。

当然,到底要赔偿哪些费用,也全部都有法可依的,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按照这起车祸的情形,需要赔偿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一般这样的伤害是不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总之一切皆有法可依,而且严格按照法条的话,双方的权利也都会被维护。

现在却演变成了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

毫无疑问,现在是“故意杀人罪”

药某残忍地向被害人张妙身上刺去了8刀。长安警方及其他部门向死者家属出具的《死亡确认书》上写道:张萌死因系右胸前锐器刺创,致主动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警方也没有否认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

根据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药某的行为都是毫无疑问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目前已知的情节来看,药某的犯罪情节十分恶劣,被判处极刑也理所当然。

死者家属当然应该提出赔偿,只怕药某“花钱买刑”

警方告诉死者家属王辉,嫌疑人已被批捕, 家属也可将受害者下葬了,将来待法院开庭审理,家属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这当然也是死者家属的权利,而这一次,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也是情理、法理所支持的。

只是,在药某撞人之后,很多人都猜测他应该是个“富二代”,禁不住让人想起许多“花钱买刑”的案例。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今年2月8日新鲜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项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所以在不少性质恶劣的案件中,本该“死刑”的罪名最终都被判为了“死缓”或者更轻的刑罚,被广为诟病。

面对这起恶劣的事故,应该呼吁更多的真相

1.药某的家庭背景到底是什么

目前的版本:《扬子晚报》的一篇报道称药某家境殷实。而当地媒体的一个采访则是如此描述的:药某的父母都是西安东郊一家工厂的工人,药某是独生子。后来,他的爸爸下海经商,家庭经济条件还可以。而药某为了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从去年大二开始,药某在校外带了好几个学生,当起家庭教师。考虑到儿子带家教的地方距学校和家远,其家长花10多万元给他购买了一辆车,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情。之后该媒体的跟踪报道又说,药某的爸爸在做生意,妈妈是一个研究所的在职员工,家境殷实。

西部网的一篇报道则称药某出生在干部家庭。

分析:药某的行为可以说比李刚的儿子有过之无不及,到底他属于什么样的家庭背景,是富二代还是官二代,还是仅仅出生在一个殷实的普通家庭,这些是网友关注的焦点所在。虽然有评论呼吁对犯罪嫌疑人杀人动机的厘清远比聚焦其身份要重要得多,但是他的身份如此众说纷纭,扑朔迷离,显然也是探讨此次事件迈不开的一环。

2.药某为何做出如此疯狂的举动

目前的版本:1.发现被害人在记自己的车牌号。药某撞人后发现被撞者在记他的车号,便掏出刀子,下了毒手。

2.药某发现被害人没死所以动了刀子。撞了人后,药某开出(监控)一百多米,他突然觉得有些不对,于是掉头察看,发觉受害人张某并未死亡,就用随身携带的小刀连戳受害人8刀,直至张某死亡。而这样做的原因,是药某觉得农村人特别难缠。

 

分析:事实上,目前警方拒绝对外透露药某的杀人动机,第一个版本可能来自于内部人士的透露,第二个版本则来自于药某本人的叙述。前者可能反映了药某对法律的无知和性格的暴戾。后者同样反映了他性格中的残暴,让常人无法理解。但是,在几个媒体报道中,药某都被描述成一个“乖孩子”,一个领取奖学金的大学生。

能让人的主动脉大出血死亡的刀子显然很难是什么普通的水果刀、小刀之流,“乖孩子”药某为何随身带凶器,又为何做出如此“失心疯”般的举动,实在令人费解。而且案发之后到现在已经一个多月了,公众需要知道真相。

结语:

无论哪个版本的说法,都不影响事件的核心:一个要去约会女友的人,一个大学生,一个音乐学习者,一个家庭条件不算差的人,后面跟着的词,应该是爱情、教养、艺术。但事实是,他为了在惹祸后逃避责任,为了和人命比起来本该是蝇头小利的东西,竟然杀人灭口。究竟是我们社会中哪些阴暗的现实和理论,塑造出了这样重利轻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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