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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服务大有可为 作者: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2年4月10日 阅读:
                                                 律师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服务大有可为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参与《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立法工作的情况汇报
      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根据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1号代表提案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的2010年立法计划的安排,省扶贫办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着手《甘肃省扶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调研和组织起草工作。鉴于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赵近元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之前曾担任省扶贫开发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多年致力于农村扶贫事业,了解情况、经验丰富,加之以后长期从事律师业务,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因此,省扶贫办主动向我所发出邀请,双方于2010年4月签订《委托协议》,省扶贫办正式委托赵近元、刘亚东两名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承担《条例》的起草、制订工作。
      接受委托后,两名律师多次参加省扶贫办、省法制办和省人大农委召开的《条例》起草、论证的会议,并会同上述单位组织的联合考察组在省内频繁进行立法调研,征求各市县的意见和建议。由于当时国内尚未颁布农村扶贫方面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所以在起草过程中,律师通过查询检索,广泛搜集了黑龙江、湖北、广西、重庆等省(市、区)已经颁布施行的农村扶贫开发地方性法规以及《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农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数十份政策文件,反复阅看、认真分析,结合本省实际,从中总结出有关内容作为制订《条例》的蓝本。并针对立法过程中涉及到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管理等专业知识,也做了相关准备。由于律师做了大量有效的前期工作,省扶贫办同意律师根据全省农村扶贫的实践直接起草《条例》文本,给予了律师充分的信任。在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和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律师很快完成了《条例》的初稿提交有关部门讨论。之后,两名律师又多次参加省扶贫办、省法制办等单位就《条例》起草讨论稿召开的相关会议,根据会议决议对《条例》内容进行修改;然后再讨论、再修改,周而复始,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两名律师先后修改十余稿,最终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1年11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条例》(草案)的说明,预计今年上半年可以颁布施行。
通过这次参与《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我们认为,律师参与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律师的法律专业素养能够加强立法的严谨,确保《条例》的合法性。在制订法律时,对条款的逻辑性、法律责任的合理性、结构的严密性都有很高的要求,而律师通过系统的法律专业学习和草拟各种法律文书的实务训练,具备了较强的专业素养,能够从结构、内容等方面是法律条文更加严谨。虽然国内尚无有关扶贫开发方面的专门法律出台,但由于《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已经作出了明确限制,所以,本所律师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首先确保《条例》所规范的内容不得超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在此基础上,还要避免与《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相冲突,切实做到地方性法规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处罚幅度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确保《条例》的合法性。在起草、修改《条例》的过程中,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对名称的确定进行审查,参考国内其他省份已颁布的同类法规名称,反复论证,最终定名为《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同时,综合运用倡导行规范、说明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等多种条款形式,在宏观上对整个《条例》的结构进行把关,使其从逻辑和结构上保持前后一致,避免相互矛盾或缺失的问题发生。
二、律师的法务实践能够增强法律文本的可操作性。作为一线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始终处于法律实践的前沿,能够直接感知立法水平的高低以及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针对地方立法存在照搬上位法、缺乏本地特色的问题,本所律师在起草《条例》时,围绕本省扶贫开发的现状,制定切合实际的内容,提出的修改建议也很有针对性,确保《条例》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律师参与立法,不仅能够使制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强了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更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对律师的认同力,促使律师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为建设法制社会提供更预知的法律服务。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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