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1600_295px;
昶泰研究 首页>昶泰研究>昶泰研究
昶泰研究
劳动合同法的底线意识 作者: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4年4月8日 阅读:

劳动合同法的底线意识

  “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否则劳动合同法就不用以“约定法律化”即法定的条款来约束私人劳务合同。即便从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合同法来看,依“诚实信用”之原则,所有劳动者都有权获得同样岗位上相同报酬的权利,这当然包括所有其他实物与非实物、即期与远期的利益。   

  近日有媒体报道,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近日做客某公司《劳务派遣若干规定》重点条款解读沙龙时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同工同酬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岗位相同就拿同样的工资。   

  关于“劳务派遣不包括福利与保险”一说,令人错愕。此说的言下之意就是劳务派遣职工“低人一等”。考虑到国企职工优厚的福利待遇与充实的社会保障,剥离了福利与保险的“劳务派遣”,不知最后领到手的薪水还剩几何?  

  这一听起来“唐突”的话语,正好反映了当前为解决劳务派遣名下的“临时工、可替代工、非固定工”等劳动待遇问题上,各方利益相关人的观点是如何激烈对抗,也显示了在这样环境下,政府是如何在艰难争取各方利益人达成某类能落实的妥协。  

  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要支付与用工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否则劳动合同法就不用以“约定法律化”即法定的条款来约束私人劳务合同。即便从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合同法来看,依“诚实信用”之原则,所有劳动者都有权获得同样岗位上相同报酬的权利,这当然包括所有其他实物与非实物、即期与远期的利益。  

  正如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迎来大量“正式工”转岗为“劳务派遣职工”,企业的法律规避能力之强,超乎立法者的想像。 

  立法者本意是修法以保护“长期临时工”获得永久职工或正式工的权利,却没料到企业另立劳务公司,把大量职工“逆转正”为劳务公司下的劳务派遣工,剥离了与原单位的直接合同关系。而此番为重点解决全国多达2500万名“派遣工”的权利保障而准备推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之时,企业就打出了“同工同酬可以,福利与社保不可以”的招数,如此招儿得逞,不排除所谓“同工同酬”下的工资会被用人企业和劳务公司压到最低工资水平线上。  

  依海外以及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经验,劳动合同法往往是劳方、资方及政府三方谈判下的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是政府主导下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的情况下推出,所谓的“劳方”往往意见缺位,立法会自然倾斜于“资方”,所以用工单位提出的“若支付了保险和福利,企业利润300亿元就得蒸发掉260亿”这样明摆着“讲歪理”的话,都会堂而皇之地向政府“诉苦”。  

  所以,目前看来,为了让企业多有抵制的《派遣劳务若干规定》能顺利出台,各方应提高“《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底线”这样的意识,并在这意识基础上寻求妥协,认可“同工同酬”的解释的弹性,工资“同工同酬”之下,“同工同酬”暂不延展到福利与社保,但强调这不意味着不支付福利与社会保障,只要劳务派遣工的待遇与保障比过去不断在进步和更有尊严,这样的妥协应该说是值得的。

  • 100_100px;
  • 100_100px;
  • 15002557666@139.com
  • 4006123019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昶泰律师事务所
陇ICP备09003113号 设计制作 宏点网络 甘公网安备 62010302000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