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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 作者: 来源: 编辑: 更新于:2014年6月16日 阅读:

    案情介绍:   

    被告潘某与被害人之一王某的前妻是高中同学,被害人王某因为发现自己的前妻与被告潘某的通话记录,而一时愤怒将自己的前妻殴打了一顿,并与潘某约好要面谈。这天,被害人王某约了自己的朋友朱某(已被杀害)准备去为一个朋友新店开张庆祝,又与潘某约在自己公司楼下见面,被告潘某与被害人王某在6点左右见面,见面后两人开始争吵.这时,王某公司的员工也正好下班,有的人也凑过来劝架,就在双方互相拉扯时,潘某突然从人群中冲上来,手里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刺向王某,此时王某的朋友朱某见状就冲过来,挡在了王某的面前,潘某又将刀刺向了朱某。王某公司的员工冯某过来劝架,潘某也向冯某的腹部刺了一刀。最终,造成一死两轻伤的结局。   

    最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疑点及辩护思路:   

    被告是否有杀人动机?  

  根据被告潘某的供述和被害人王某的前妻张某证言,都称二人的关系是普通的高中同学,如果仅仅作为同学关系,潘某为何要去杀伤王某,杀害朱某。更何况如果潘某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了纠葛,潘某杀害的也是王某,为何是与自己之前毫无瓜葛,甚至是初次见面的朱某呢?  

  如果我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首先我会去调取潘某与王某的前妻张某的通话记录,通过二人通话记录,大致可以判断出二人关系是否亲密,还是正如供述和证言所说,二人仅仅有为数不多的几次通话,以此可以断定出潘某与王某之间是否有恩怨。  

  证人证言是否可信?   

   本案共收集了被害人陈述2份,证人证言10份,其中:只有一份是被告的弟弟做出的证言,证实1、被告接到一个电话说:“我们是同学关系,说话好好的说,你打我成呢,别找我们家人,我过去可以,在什么地方,在省政府对面你们公司。”2、被告给他弟弟说,如果他们人多打开了,就让我去报警。3、我看到一个胖子把我哥打了两拳,我就去打电话报警,电话没打通,我出来人已经不在了。剩余9份证人证言,有7份是被害人王某公司的员工做出的证言,提供证言的时间全部集中在**年12月3日—**年12月8日之间,证言的内容都高度的相似。作为被害人王某手下的员工,势必在情感上倾向于被害人王某。剩下2份一份是被害人王某的前妻做的,一份是被害人的朋友做出的。  

 从这些证人证言中,可以明显看出提供证言的证人主要是被害人王某手下的员工和王某的家人、朋友,而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只有一位。   

   如果我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会去积极寻找当时现场的目击证人,通过其他目击证人对案发现场状况的描述,了解案件的实情。  

  犯罪工具从何而来?  

  本案中,最让人感到困惑的是,根据提供的证人证言,都称被告杀死朱某,杀伤王某、冯某二人的刀是一把“明晃晃的刀”,却没人能说出,刀是从哪里来的。这把刀根据描述大致是长20cm,宽3cm,如果这把刀是潘某自带的,现场有近10位目击证人,他们都看到了这把所称“明晃晃的刀”,甚至记住了被告潘某右手一直在裤子口袋里这一动作。那么如果是潘某拿出刀捅伤他人,他们中一定有人能看到刀是潘某拿出的,而不是像所有现场目击证人所说的,没有看到刀是从哪里来的。况且,如果被告潘某是带着刀去与王某会面,又怎会告诉自己的弟

    弟让他如果发生意外,就打电话报警,那岂不是等着自投罗网。所以这把刀一定不是被告潘某自带的。   那这把刀则是被害人王某这一方的人带的,但是具体是谁带的刀已经无法查明。案件已经依法做出了判决,我们已经无法查明在案发当时,被告潘某是否遭受了毒打,是否曾经面临着被人拿着刀以死相逼的威胁,所以导致他失去理智乱砍乱杀。如果仅仅是作为一个普通同学的关系,潘某作为一名接受了高等教育的成年人,为此杀死一名无辜的旁观者,杀伤2名与自己之前毫无瓜葛的人,将自己送上断头台,是否有些太让人感到不可理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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