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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家法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2万多名法官进入员额制 85%以上在办案一线
作者: 来源:法制网 编辑:佚名 更新于:2016年7月19日 阅读:
法官员额制,让精英到一线办案;司法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职业保障,法官不为五斗米折腰;人财物省级统管,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于2014年6月正式启动,经过两年来的探索实践,许多改革措施在各地落地生根,改革的效果开始显现。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共研究司法改革议题13次,审议司法改革文件18个。中央改革办2016年工作要点中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和重点参与的10项改革任务,已完成2项,有5项取得重大进展。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目前,已有693家法院开展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广东、海南、青海等省市的7个高级法院、95个中级法院、469个基层法院完成员额法官选任工作,产生入额法官24035名,85%以上人员集中在办案一线。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在试点法院全面推开,各地普遍建立审判团队,绝大多数案件取消了院庭长审批。
院领导入额须带头办案
2014年6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成为全国第一批司法改革试点之一。没有先例可循,没有样本参照,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目前,上海全市法院入额法官总数为2242人,占总编制数的24.9%,不仅确保了高素质法官进入员额,留有余额补充新法官,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建成。改革后,法院配置到司法一线的法官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1.4%,主要办案部门的法官实有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7.6%。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从改革前的1:0.75变为改革后的1:1.75,法官助理的设置,使法官能有时间和精力更加专注于审判中心业务。
案多人少是法院面临的现实问题,实行员额制意味法官数量更少。法官一年能办多少件案子?
同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贵州通过对第一批4家试点法院近三年不同类型共22000余件案件的法官工作量采取实地测算、问卷统计等方式,对法官阅卷、开庭、合议等所需时间进行统计,得出办理不同类型案件的单位工作时间。扣除法定节假日、探亲休假、学习培训等天数,最终得出一名法官的饱和工作量。再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情况,常住人口数量等推导出员额法官计算公式。根据该计算公式,贵州第一、二批9家试点法院共确定员额法官248名,占中央政法编制的26.75%。
为缓解矛盾,贵州法院规定入额法官的院领导及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和普通员额法官一起分案、办案,实现入额法官要到一线办案的要求。此外,贵州还根据案件数量的变化对法官员额进行动态增减,既确保法官工作饱和量,又不至负担过重。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触及每个法官根本利益的“奶酪”,事关法院改革试点工作成败。
吉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采取了以上率下的工作方式,分三个阶段有序推进:先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改革,再由16家中、基层法院跟进改革,最后全省其他76家院整体改革,并于2015年10月底全部完成入额法官选任工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说: “司法体制改革就像扣扣子,只有第一粒扣子扣准了,后面的扣子才不会扣错。实践证明,实行以上率下的改革推进模式,实现了平稳有序推进改革,减少了改革震动,收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也为全省法院提供可参照、可复制的路子,使中级、基层法院有所参考和遵循。”
不同层级法院的领导所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不同,越是上级法院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越多、办案越少,越到下级法院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越少、办案越多。
吉林各级法院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从严把握领导干部入额的要求,省、市、县三级法院院领导入额比例分别控制在30%、40%和50%以内。进入员额的院领导必须带头办案,重点是办疑难案件,办案数量必须达到本院入额法官人均办案量的一定比例。
放权明责让审理者裁判
随着法官员额制试点改革工作的全面推进,各地试点法院司法改革逐步涉入“深水区”。司法改革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而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落实司法责任制,首先是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吉林法院着力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建立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法院审判主体就是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委会。基层法院许多案件由独任法官审理,裁判文书由其直接签发。审委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级法院审委会研究案件数量普遍大幅减少。
数据显示,2015年吉林高院审委会共研究案件192件,比2014年553件下降了65%。试点中院审委会研究案件数量一般减少40%以上,基层法院减少更多,有的全年研究案件不超过10件。
贵州法院树立“放权”理念,审判团队负责人不再负责案件审批,改变了传统层层审批模式,弱化法院行政管理色彩,缩短了审判管理链条。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委会不再讨论个案,对案情复杂、疑难、裁判有难度但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则提请专业法官联席会,或全体法官联席会讨论,联席会意见仅供法官参考,且须入卷归档。改革后,法官自行签发裁判文书率达99.9%,2015年全年没有发生一起法官错案追责。
放权是为了明责,多地试点法院科学划分了办案权限,做到“放权”而不“放任”。
重庆探索违法审判责任和瑕疵错误责任的追责形式,明确瑕疵司法行为的内涵、形态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形式,指导全市法院建立健全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制度机制。将司法责任区分为违法审判责任和瑕疵司法行为责任,既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又保障其依法履职。细化瑕疵司法行为责任承担形式,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明确责任追究的启动方式和步骤,使司法追责有章可循。改革试点以来,共发出7份责任认定书,对8名瑕疵案件责任人进行追责。
广东法院通过规范案件质量倒查范围和程序、案件质量存在问题的标准、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和追责程序等,对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以及已确认的以法院为被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件等两类案件实施“硬性”质量倒查。
建立法官单独薪酬体系
员额选任的难关已经突破,办案责任制初步建立,法官有权、有责了, 但“利”却没有跟进,不少法官囊中羞涩。
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多次与中组部、人社部、财政部就职务序列、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沟通,参加人社部开展的法官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测算研究,积极推动中组部、人社部出台法官职务序列改革实施意见、法官职务套改配套工资政策和法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有效突破。
上海建立了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感、使命感。制定了《上海市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建立了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将法官工资标准与法官等级挂钩。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按照高于本市公务员平均工资的50%、20%、10%的比例增长,于2016年5月在全国率先完成薪酬制度改革。
试点法院建立法官单独薪酬体系,打破晋升的“天花板”,实实在在的措施,让法官们看到希望。
据介绍,广东法院职业保障等配套措施已逐步落实。深圳率先实现法官待遇与法官等级挂钩,目前法官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19%。广州市委出台文件,通过地方补助确保统管后法院三类人员工资收入始终高于当地同级公务员的50%、20%、10%,其他试点地区普遍给予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岗位津贴。人社部门还牵头开展法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探索,并在深圳等地法院试点。
过去,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挂钩,囿于职数限制,法官普遍存在晋升难、晋升慢、待遇低的问题。
吉林法院落实司改试点政策,建立和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第一时间部署、启动了法官职务套改工作。2015年12月底,93家法院顺利完成了5000余名法官的套改工作,为实行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等级管理工作,吉林高院今年先后下发了《吉林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吉林省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试行)》,详细规定了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适用范围、等级设置、等级比例以及法官等级晋升的条件、方式和工作程序等。将于近期启动法官等级择优选升和正常晋升工作。
质效提高改革成效显现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否提高了。
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上海法院始终注重将改革与办案紧密结合起来,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2015年上海法院92.3%的案件经一审即息诉,经二审后的息诉率为98.9%,结案率为91.9%,居全国法院第一。
贵州各试点法院在推行改革后,法官人均结案率、审理周期、当庭裁判率都得到大幅提升。以花溪法院为例,人均结案率改革前为78.65件,2015年改革后,全年人均结案率增长为346件;平均审理时间从改革前68.9天缩短至45.85天。贵定法院改革前当庭裁判率仅29.66%,通过改革,2015年当庭裁判率增至73.41%。
通过司法改革,法官责任心明显增强,法官们普遍感到权力和责任都在加重,办案由“过得去”向“过得硬”转变。司法公信力得到提升,一些当事人或律师表示法官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都有很大提升,印象也越来越好。
吉林法院各项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完全按照中央要求推进,保持了队伍稳定和工作稳定,得到广大法官干警拥护和支持,没有发生上访告状事件,也没有出现法官辞职潮。如今,改革的成效已逐步显现, 2015年全省法院结案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2016年上半年全省员额内法官人均结案数比2015年同期提高近一倍。
重庆法院将改革试点与执法办案相结合,把办案质效提升作为衡量司法改革试点推进成效的标准。全市法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99.74%、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为0.28%、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率为98.36%,审判质效继续居全国法院前列。5个试点法院一线法官人均办案数量大幅增加,审判工作效率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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