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论述振聋发聩。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新思路、新要求。认真学习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理政的思想,对促进法治山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政府建设是依法理政的关键环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理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落实。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科学规划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各种要素,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做好这些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尤为重要。
依法理政要体现人民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依法理政最重要的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日趋多元,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协调好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充分保障所有劳动者在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考验着政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依法理政要坚持依法治权。依法理政就是要从“政府无所不能”的惯性思维向“有限政府有限权力”的法治思维转变。公权力不是无边的,对政府而言“法无允许即禁止”。实施依法治国的“牛鼻子”是公权力的执掌者,依法理政意味着要把权力关进制度和法律的笼子里。我们党先后制定出台的党内法规有50多部,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形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群”,使治党治吏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全面从严治党的效果也日益彰显。习总书记视察山西时,充分肯定了山西政治生态已经由“乱”转“治”,山西发展已经由“疲”转“兴”,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正在形成。通过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逐步形成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提高了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依法理政要重视民主政治建设。依法理政要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政府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真正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依法执政,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邓小平曾经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权利,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进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
科学民主立法是依法理政的重要基础
依法理政首先需要立好法。从革命时期到建设时期,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实践的发展不断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法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常态化的国家治理要靠制度化、法治化。
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习近平深刻指出:“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然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良法是善治的基础,法律只有真正体现了人民意志,适应了改革发展的要求,才能获得广泛认同和普遍遵从,也才能更好地发挥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作用。要根据实践发展的新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发挥好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恪守立法为民的理念,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使立法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和认可,使法律法规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恪守程序正义。恪守程序正义是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深入发展与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人们社会活动的范围在拓展,行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使得某些法律条文相对滞后、某些领域适用法律空白或欠缺问题日渐显现,并成为了实施依法治理的难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讲话中,多次阐释了丰富而深刻的依法理政思想。如“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等相关论述,均是这一思想的重要体现。用严密的制度载体保证治理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实现法律程序控制下的正义,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正义感。
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优化法治环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对领导干部要依法治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其一言一行对一般干部和群众有着极大的示范效应。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法治精神才能得以彰显,法律权威才能得以维护。
法治文化建设是依法理政的社会保障
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与法治文化建设息息相关。任何制度建设都是在一定社会文化环境中进行,需要文化环境的滋养和维护。
法治文化是植根于社会存在之中、以人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道德规范等非制度形式反映出来的对法律的敬畏、认知和遵从,包括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等,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而对社会法治实践发生影响。法治文化体现了法的理念和原则在人心目中的认同和内化,是强制性的外律力量向克制性的内生敬畏的转化,是从意识和精神的层面对主体行为的合法规范与指引。这种源自内心的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的外化、显化和物化,也就是法治社会的法治秩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 不知耻者,无所不为。 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而法治精神的确立、法治思维的养成、法治观念的坚守,对于运用法治手段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解决复杂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具有稳定和长远的作用。
弘扬法治文化,用法治精神教育人、塑造人,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首先,要重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认知宪法在法治国家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使法治精神成为每个公民心灵深处的文化积淀。这样对法律的信仰自然就会在人们心中、在全社会建立起来。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信仰时,法治国家才能实现。其次,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治观念。要铲除贪腐文化滋生的土壤,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再次,要发掘借鉴山西优秀法治文化传统资源,丰富现代法治文化内容。山西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资源,可谓法治文化源远流长,廉政文化博大精深,红色文化光耀千秋。充分发掘山西优秀文化的历史内涵,将其融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之中,有利于增强现代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引导力和感染力,以润物细无声的熏陶促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溶于心、化于行,把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建设法治山西,要以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为遵循,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深刻认识思想道德建设的基础性作用,思想纯洁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领导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只有搞好思想道德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才能以理论上的坚定保证行动上的坚定,以思想上的清醒保证用权上的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