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建设的标准,既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评价标准。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研究法治社会建设的标准应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逻辑起点,当前急需我国理论界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标准达成共识。法治社会建设标准的设定,既要考虑法治社会建设的国际经验,又要兼顾中国的国情,还要甄别法治国家的建设标准与法治社会建设标准的区别。将法治社会概念限定在与法治国家相对应之概念的基础上,以下五个方面构成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标准。
1法律已获得普遍的服从
法律已获得普遍的服从,也称为全民守法,应当成为衡量是否已经建成法治社会的首要标准。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公民对法治尊崇、对法律敬畏,这种尊崇与敬畏可以转化为公民的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思维和行为应当在法治轨道上同频共振,在法治社会中守法应当成为人们的习惯。
2公民权利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保障
公民的权利得到公正有效的保障是法治社会的最基本指标。如果公民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公民就会处于一种不确定的危险之中,法治社会根本无从谈起。公民权利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保障就是要形成以个案公正构成的稳定秩序,在秩序与公正基础上搭建起来的法治社会中,有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的司法救助体系以及健全的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任何一个公民的权利都能够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这样人民才有安全感和幸福感。
3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基本形成
所谓社会诚信体系就是指由一系列彼此相关的维护社会诚信的理念、规则和行动所构成的对失信行为产生有效约束力的规范系统。在法治社会中建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可靠有效的社会诚信体系。诚信为本的契约精神被全社会普遍接受,市场经济肌体能健康发展,法治社会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可以说,一个以契约精神和社会诚信体系为基石建立起来的社会,一定能构筑起一座牢固的法治大厦。
4社会组织实现了依法自治
社会组织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组织单元,社会是否能够实现法治,取决于无数的社会组织是否能够,或者能够多大程度上的实现依法自治。社会组织的自治,是要将一部分具有共同属性的个体结合起来,了解成员的社会化需求,提供渠道让组织成员充分表达其对社会运行的各种观点见解,直接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在法律的框架下利用自身共性化解矛盾。在法治社会中,各类社会组织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用,充分调动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形成人的自治——社会组织的自治——社会法治的良性传递,真正实现社会的良法之治。
5法律职业共同体真正建立起来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建立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一个必要的衡量标准。一个国家的法治是否完善,一个社会是否是法治社会,要看这个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真正建立起来,要看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的高低。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律师是最为弱的一方,因为律师不掌控公权力,反而代表私权利制约公权力,因此,律师的执业权利最容易被挤压或切割。一个社会如果连律师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话,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后,共同体成员之间能够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制约,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律师的社会作用和功能就能够得到有效发挥,法治社会自然得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