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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当心!微信借款可能“有去无回” 作者: 来源:华律自媒体 编辑:李惠娟 更新于:2018年5月9日 阅读:

移动支付的发展给公众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只需要携带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几乎所有的日常支付,就连在街边小贩那里买菜,也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宝支付。因微信、支付宝有便捷支付、时时到账的优势,许多朋友在遇到亲戚、朋友借款时,就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将款项转了出去,甚至连借条都没有一个。一旦发生纠纷,才发现最棘手的问题是根本无法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借出去的钱自然也无法要回。那么,对于微信、支付宝借款,我们应当如何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庞某与郭某共同经营养鸡场,经营期间,郭某以需要向工人支付工资为由,向庞某提出借款。庞某分别于2017年4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4万元,2017年5月9日用微信转账方式出借3万元,共计借给郭某7万元。后经庞某多次催促,郭某均拒不偿还款项。无奈之下,庞某只能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并在庭审中出示了4万元的银行转款凭证及3万元的微信转款记录。审理时,郭某当庭对3万元微信借款予以否认,称名为“缘定今生”的微信号并不是他本人在使用,而庞某也无其余证据证明该微信号确实属于郭某所用。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庞某4万元,对于庞某用微信转款的3万元,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其确系郭某所借,予以驳回。

上述案例中,庞某无法向郭某要回以微信借出的3万元,最终导致案件败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微信号为郭某所有。因目前微信尚未实行实名制注册,因而,除非债务人自认,否则很难证实借款的微信号为债务人所有。在上述案件中,庞某未能提出证据证明“缘定今生”的微信号与郭某之间的直接联系。

第二,未能举证证明借款过程。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作为债权人应承担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的举证责任。庞某仅提供了微信转款记录,而未能提供郭某有借款意向及双方如何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因此,法院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第三,未能提供其余补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语音等存在因时间较长易被删除和不易存的特点,另外,即使认可了微信、支付宝记录的证据效力,但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直接决定着其证明力大小,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证。庞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虽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但仅凭孤证难以定案,还需要补充如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那么,如果我们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出借款项,应该注意哪些方面才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通过微信、支付宝借款时,需说明款项来往性质

在与对方的聊天记录中,需注意提及双方的借款合意、利息约定、还款期限等内容。在转款备注中注明“借款”,并及时保存、收藏聊天记录、语音等。转账后,及时与对方补充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并要求附上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2.起诉前尽快补充、固定证据

如果缺少上述与对方的聊天记录或者借款合同、借条时,那么,就应当在债务人还未觉察有起诉意图时,尽快向债务人的微信号发出确认信息,内容可以是:“郭某,我是庞某,我在2017年5月9日借给你3万元,请你尽快归坏。”如果对方在微信中进行了回复,则可以进一步确认借贷及对方身份的事实。

3.通过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对微信号使用人身份进行认定

如债务人的微信头像是本人或在微信相册里有本人照片时,要及时通过公证方式取证,证明该微信号为债务人本人所用。若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取证,也可以通过请求第三方机构及软件供应商的技术协助,取得身份认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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