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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遭遇土地征收,应该怎么办? 作者: 来源:东城区沈玉潮律师网 编辑:沈玉潮律师 更新于:2018年5月9日 阅读:

在遭遇土地征收时,由于大多数被征收人都是不懂得基础法律知识的农民,因此往往会出现惊慌失措的情况。那么作为被征收人,遇到土地征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具体应当怎么办呢?下面为您详细阐述,帮助您能够游刃有余地从容应对。

一、判断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土地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因此,进行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定义,但是在实际中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当遭遇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应当首先查看此征收行为是否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否则是不合法的征收行为,可以拒绝。

二、判断是否办理了土地征收审批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有的耕地。”

因此,进行土地征收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所以,在遭遇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应当查看征收方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土地审批手续。例如,如果被征收的是基本农田,但是批准征收的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则显然是不合法的。

遭遇土地征收,应该怎么办?

三、查看征收公告是否合法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土地征收时,应当进行公告,同时对公告有法律要求,具体如下:

(1)公告地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3)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5)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且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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