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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法则与法律的区别 作者: 来源:深圳特区报 编辑:深圳特区报 更新于:2018年7月3日 阅读:

法则是通过法律去体现的,后者是前者的具体构成,是前者的“内容”。法则并不直接告诉人们法律具体应该是怎样的。

人们通常会把法则和法律这两个概念混在一起用。但严格地说,两者并不是一回事。了解它们的区别,对于我们认识人类社会是非常有帮助的。

法则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它们和人的意愿无关,不管人们的意志如何,它们都在那里,违反了它们就要自动地受惩罚。或者说,人类社会的法则和物理学法则、生物学法则一样具有普适性、恒久性,也可以说是“天道”。比如分工协作原理和边际效用原理等就属于“法则”。

相比之下,法律是人们为了达成某些目的,比如促进和平与合作,减少战争等而采取的手段,如宪法、合同法、银行法、交通法和专利法等等几乎所有的法律都有自己对应的“目的”,比如交通法是为了解决交通问题。甚至政府本身就属于“法律”范畴。法律的实施是需要建立机构(政府)的,因此是要花钱的。米塞斯把道德戒律也归到这种手段中,但法则的运行是“自动的”,不需要花钱。要指出的是,斯密考察的“道德情操”,如同情、仁慈和正义感等,是上帝写在人心中的自然法,不属于这里说的“法律”。法律是否合宜,要从其是否适于达成目的来评价,而法则就不需要接受这样的评价。

对于法律,还要区分服务于一般目的的法律和服务于特定目的的法律。前者服务于抽象的社会的目标,如社会协作,不是为特定群体的目的服务。后者是政府或党派为了自己目的建立的,它们往往也被称为“法律”或“法规”,但与前者有根本的区别。比如法币就是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当然,政府本身也可以做出上述区分:在有的国家,政府服务于一般目的,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政府服务特定群体的利益。

根据米塞斯的观点,法律是人为的,而法则是“在那里的”,等着被发现的,但哈耶克说法律是先在的,是“被发现的”。两者有冲突吗?其实不然,“被发现的法律”既包括法则,也包括发现米塞斯意义上的“法律”。米塞斯说的“人为”,是指人们“意识到”那样是“有利的”,或有助于实现他们的目的,他并没有说被人们认为有利的规则是人们“设计”出来的,相反,这些规则完全有可能是演化形成的,立法者把这样的规则发掘出来,予以确立,这当然也是一种“人为”。

所以,米塞斯说“法律是人为的”并不是指“法律是可以任意建构”的。不仅如此,哈耶克与米塞斯的观点也是互补的。比如,立法者怎么才能发现“好”的规则这一问题,哈耶克没有直接回答,但米塞斯的上述观点对于这一问题是有启示的:他自己心中要有法则,他也需要拥有有关法则的知识,而他正是凭借“法则”及其他的经验知识去衡量和判断各种规则的正当性,对各种规则加以遴选的。如没有有关法则的知识,立法者无法承担“发现”的职责。

法则是通过法律去体现的,后者是前者的具体构成,是前者的“内容”。法则并不直接告诉人们法律具体应该是怎样的。比如私有产权可视为“法则”,但这一法则并不“直接”告诉人们具体情境中有关私有产权的法律是怎样的,它们是人们在实践中产生的,所以各个国家有关私有产权的具体法律可能是不同的。另外,法律也是随着人们“认识”的深入而调整,随着情势的变化而改变的。比如有的国家有死刑,有的国家取消了死刑,反映不同国家的人们对生命权认识的差异以及他们对本地情势的判断。

法则是人们在制定人为法则时必须依据的“原则”,背离了法则的“法律”是行不通的。政府要达成自己的目的,必须遵循法则。另外,“法则”虽然不同于“规律”,但包含着规律,违背法则和违背规律一样要受惩罚。法则不会因为政府的干预而失灵,市场有自己的规律。米塞斯认为经济学的主体部分就是由具有宇宙法则性质的市场法则构成的,经济学的主要使命是“认识市场法则”,如果否认市场法则,经济学就没有什么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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