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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疫苗造假,法律须动真格 作者: 来源:搜狐网 编辑:搜狐网 更新于:2018年7月24日 阅读: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春长生”)的问题疫苗事件仍在持续发酵。因“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3天后,长春长生再因2017年10月被调查的“百白破疫苗效价不合格”事件被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344万余元。吉林省食药监局7月20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上述处罚决定书,这一涉及逾25万支不合格百白破疫苗的调查耗时近9个月,处罚决定书未公布疫苗效价不合格原因,而“批生产记录”“召回计划”和“召回情况说明”等具体证据材料亦未公开。(7月22日澎湃新闻)

近日来,疫苗造假事件引起舆论强烈谴责,在人命关天的惊天案件面前,法律却不知“去哪儿”,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称,在接到举报线索后组织人员对长春生物公司开展飞行检查,并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对此总局责令相关单位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并责令停产。通报称,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

狂犬病发病率高达百分之百,竟然有药企敢在狂犬病疫苗上造假,简直是丧心病狂!长生生物年报称去年批签发狂犬疫苗355万人份,居国内第二。如果不是由于企业内部人员举报,有关部门根本无法得知,也不可能阻止数百万份假疫苗流向市场并导致人员死亡事件发生。如此恶劣的蓄意造假行为,与故意谋杀相差不多,因为造假者不可能不知道这样做的后果,也就不能排除犯罪的主观故意。

可是,几天过去了,长春长生除了停产和道歉,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民众只能对其进行道德谴责,骂几句“丧心病狂”,无法消除内心的恐惧和愤怒。

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风波尚未平息,7月20日,长春长生又因“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简称“百白破”)检验不符合规定,遭到吉林省药监局行政处罚:没收库存的剩余“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 支、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同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万元,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

蹊跷的是,监管部门早于2017年10月对此立案调查,直到9个月后才来公布调查和处罚结论。莫非,这又是“舆论倒逼”的结果?如果没有发生狂犬病疫苗造假事件,被媒体揪出旧案,有关部门是否就不用处理了呢?据报道,仅山东就有超过25万支问题疫苗流入,更是引起更大范围人群的恐慌。由于百白破疫苗大多接种给六岁以下的婴幼儿,家长们的愤怒也就不难理解。而主管部门只是罚款了事,没有请公安机关介入,将其绳之以法,也没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家长们的恐慌。

总之,对危害民众生命安全的疫苗造假事件,不能停留在道德谴责和行政处罚的层面。法律该出手的时候就必须出手,否则,就是对犯罪的纵容和对民众生命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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