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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用法律巩固市场决定价格机制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法制日报 更新于:2018年7月31日 阅读:

在近日由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主持召开的“纪念价格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政法大学等业内与会人士认为,根据新时代的新形势新实践,有必要对价格法进行适当的修改。

那么如果要修改价格法,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如何适应新形势

价格司司长岳修虎介绍到,“新形势”有很多方面,比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大背景下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机构改革中价格监督检查职能的调整等。价格法的修改应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进行统筹思考修改。

广东省发改委副主任黄恕明建议:要抓紧启动价格法修订工作。价格法制建设应有中长期规划,明确一段时期内价格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步骤和措施,增强计划性,每年度确立不同工作重点,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出精品。同时加快价格立法步伐。可考虑采取统筹协调的方法,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现状、立法需求等,指导各地有侧重开展不同领域的立法;对于需要在省级先行一步进行立法探索的项目,可采取协调下达立法任务的方式推进地方立法。

吸纳哪些新经验

与会专家认为,价格法施行二十年,这二十年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二十年,也是价格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推进的二十年,其间积累了大量的有益的经验。比如,在制定价格的过程中,已逐渐从制定具体的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机制转变;在探索运用互联网途径开展价格听证;在价格调控领域,实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对突发性的价格异常波动进行干预,对价格指数编制、发布进行管理等等,价格调节基金由征收改为财政预算等等。这些新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在价格法修订时予以吸纳。

在成果方面,岳修虎提出,这几年来,价格司在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方面开展了很多工作,修订了成本监审办法、成本监审目录,并且制定了分行业分领域的成本监审办法。但“成本监审”这项制度却在价格法里找不到依据,有必要通过修订价格法予以确认,明确定价成本的构成,同时强化公用事业、垄断行业等政府定价领域的企业成本公开,以约束经营者降本增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所长王微建议,要加强价格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协调,共同应对互联网等新兴行业中大量新的价格行为;要加强与市场的合作,一同做好价格监测,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大数据基础。要补好价格公共服务短板,化解市场价格纠纷矛盾,创新价格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不断健全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光建建议,应进一步贯彻实施价格法,规范价格行政行为,把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监督等价格行政行为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

作出哪些新规范

与会专家提出,价格法修改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用法律方式予以巩固;

其次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该管的管细管好管到位,需要在价格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制定价格的模式和方法,比如减少政府直接定价,将制定公开透明的定价机制等形式纳入政府定价范围,以更好地适应价格管理转型的需要,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

第三是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行政,需要在价格法中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将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在价格法中予以落实;强化执法手段,加强价格监管力度;

细化法律责任,科学设置罚则,避免“过罚失当”的不公正现象;明确对国家机关收费的监管方式和方法,填补现行价格法立法空白点;明确在新的管理体制下,价格调控管理与价格监督检查的责权关系,加强协调配合。

宏观经济研究院原市场所所长刘树杰同时指出,尤其是“对市场失灵领域中的关系公共利益(所谓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确定,应发挥好政府作用”。建议价格法要发挥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作用。

岳修虎提出,在价格法还没有修改之前,为积极主动适应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通过修订部门规章的方式,将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通过部门规章的方式先予以巩固。比如去年,价格司修订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两部规章。今年,价格司正在研究修订《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大价格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力度,不断推进价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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