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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乱砍滥伐成“光头强” 法律后果很严重 作者: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编辑:章伟杰 王佳靓 更新于:2018年8月7日 阅读:

森林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与人类的关系极为密切,保护森林资源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可是,王某却对林木乱砍滥伐……结果受到应有的处罚。

【案件还原】

根据群众举报,永和镇某村山上发现有林木被砍伐,区农林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是永和镇某村村民王某在经承包农户同意后雇佣2名小工砍伐,现场留有林木被砍伐后的伐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王某涉嫌滥伐林木,区农林局予以立案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区农林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采伐的林木和采伐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和勘验检尺,固定基础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对王某以及2名小工进行谈话调查后,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

原来,王某为自己搭棚使用,被执法人员查获前,已滥伐杉木16株,计立木蓄积1.4749立方米,折原木材积为0.88494立方米。其中林木价值,根据《绍兴市上虞区农林渔牧局关于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中林业变价款执行标准的通知》,适用中等规格杉木,按原木材积600元/立方米计算,得该批林木价格为530元。对此,区农林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树5倍的树木,共计80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30元的2倍罚款,计人民币1060整。

【法律分析】

一、滥伐林木违法主体的认定

在本案中,违法主体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王某,二是王某雇佣来的2名小工,对违法主体的认定是首要把握的关键点。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以及对王某、小工进行谈话后,明确是王某为自己搭棚需要使用林木,雇佣并要求2名小工砍伐林木,并由王某指定砍伐的范围和林木数量。至此,对该案中违法主体是王某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二、滥伐林木违法行为的认定

在本案中,对当事人砍伐林木的行为属于滥伐违法行为认定,关系到该案件的定性,决定着最终的处罚方向,是本案的关键。在查获当事人擅自砍伐林木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被砍伐林木的权属进行调查。经对当事人和证人调查询问以及向永和镇某村调取该山林的林权证后,得知林木砍伐所在山林并非当事人自己的承包山,而是该村另一个农户的承包山。经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山林承包人谈话后确定,当事人在砍伐林木前,事先得到山林承包者的同意,才雇佣小工进行砍伐行为。至此,对王某属于滥伐林木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三、处罚决定的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具体行政处罚前,必须确定以下两点:一是要确定当事人滥伐林木的具体数量,二是要确定当事人滥伐林木的价值。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伐林木的林业行政案件,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让大家更深入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更清晰地认识应当保护和合法合规利用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国家资源,具有生长慢、周期长、生态效益显著等特点,它不仅能提供木材,而且能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滥伐林木,作为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对本来就相对不足的森林资源构成较大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赋予全体公民保护森林资源,杜绝乱砍滥伐的重要法律利器,也是造福子孙后代的重大保障措施。也希望通过本案例,警示广大市民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利用森林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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