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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完善法律制度 防治固废污染 作者: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沐雨 更新于:2018年8月21日 阅读:

深圳市法学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现代法商研究院、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近日联合举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的主题研讨会,积极发挥法律专家智慧,助力国家固废法的修订完善。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委主任刘渤、深圳市法制办主任胡建农、深圳市法学会副会长黄新山、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叠云律师、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朝晖律师、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旭绯律师、深圳市现代法商研究院研究员朱同琴博士等法律实务名家以及环境公益律师、企业代表约30名同志共同参加研讨。

2018年7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修订草案”),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会专家认为,该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的具体举措,本法的修订和出台都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制度创新成果应上升到法律层面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要求。

在研讨会上,专家们充分肯定了本轮固废法修订草案的制度创新成果,适应了社会形势的发展。

据了解,修订草案新增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的责任不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而且还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提高了生产者的社会责任。

固化了“固废排污许可制度”,明确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畴,进一步强化了对固体废物的排放管理。

为解决日益严峻的“生活垃圾围城”难题,修订草案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即要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防止过往垃圾分类中出现“前端垃圾分类,后端大杂烩”的现象。

同时,修订草案还提出“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排放收费等制度。

专家们认为,这些制度创新全面反映了近些年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验总结,将这些有益的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得固废法的内容更为充实和全面。

■ 固废管理制度应更具可操作性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和交流,并就多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旨在促进固废管理成效。

刘渤认为,固体废物源头的减量化应综合施策。刘渤建议,可综合采取税收减免、财政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促使快递、包装行业等固废产生企业从源头上自觉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强化企业循环回收利用意识。

胡建农则建议,法条具体内容应更具可操作性,他表示,要求相关部门查封、扣押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场所、设备、工具、物品,何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难以把握,势必造成执法混乱。

另外,要求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对为其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委托者实施全程跟踪检查也不符合实际。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陈纹封律师也认为本法有诸多条款规定较为含糊、笼统,缺乏实操性。例如,本法共有19处出现了“有关规定”,15处出现了“有关部门”。按照目前修订草案的规定,很多制度将难以落地,需要配套较多的规定或者解释才能对这些“有关规定”和“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此外,专家建议固废法法律责任规定应更为周全。

陈旭绯认为,虽然规定了禁止生产、销售不易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等行为规范,但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严晟律师认为,罚则条款应区分行为情节轻重程度,合理确定处罚标准。

■ 固废法体例结构有待完善

在完善法律体例结构方面,众多专家也给出了许多实用建议。

曹叠云认为,本法名称应更为切合法条内容,宜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管理法》。

曹叠云说,美国、日本、中国台湾等立法实践中,其名称基本采用固体废物处置、回收、利用等用词,且本法具体内容也不仅仅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内容,还包括固体废物产生、处置、运输、利用等环节的管理问题。

陈旭绯也认为,本法名称不应拘泥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名称保持一致或相似,而应与法律内容保持一致。

为与其他法律法规更为协调,曹叠云还提出本法第二十条不必特意强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本法无须重复。

另外,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处以行政处分与我国《监察法》规定也存在冲突。

与此同时,胡建农则建议,固废法的立法体例及结构应更为严谨。

胡建农认为本法的立法体例及结构缺乏逻辑性,比如第三章标题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标题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虽然附则对危险废物进行了解释,但是单从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标题来看,这两章内容似乎并无联系。

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曹四化则认为有关表述应更为精确。危险废物应与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名词表述一致,采用危险固体废物更为合适。

再有就是社会主体的含义及责任应更为清晰。朱同琴认为,本法规定了诸多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但各条款的表述并未规范统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各社会主体的含义,并梳理其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

黄新山最后总结,本次修订固废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呼应了新时代要求。

研讨会还从体例结构、具体条文、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下一步,深圳市法学会还会将意见汇总后书面报送生态环境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为本轮国家固废法修订贡献特区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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